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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出售共有房地 財政部放寬課稅規定。


2017-08-28 19:29:14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即時報導

 

 

房地合一制度是以持有時間決定課徵稅率,但過去曾有案例,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但因取得時點相較其他人較晚,其他人卻依照土地法,人數與持份過半就可處分,導致非自願出售房地者適用較高稅率,因此財政部近日預告核釋,若因該情況非自願交易,持有未滿兩年,可適用稅率20%。

 

依照房地合一制度,出售房地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是在2014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須課徵所得稅。而稅率依持有期間不同,持有一年以內稅率45%、持有1~2年稅率35%、持有2~10年稅率20%、持有超過10年稅率15%。但若是因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兩年以下的房地,稅率為20%。

 

而所謂非自願因素現行有五大類型,包括在工作地點買房地,卻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情勢需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者、出售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房地所有權人者、或是無力清償債務導致依法遭強制執行移轉者、因負擔醫藥費而出售者、因家暴而出售者。

 

但針對房地「共有」的情況,過去由於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一,共有土地或建物,「只要人數及持份過半,或是持份過半」就可以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所以導致後來才取得者,非自願出售,加上持有時間較短,可能被課徵較高的稅率,因此財政部預告核釋,放寬規定。

 

依據財政部預告,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導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可視為「非自願」因素出售房地,適用稅率20%。但若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的安排或情事者就不適用。

 

由於該修正草案預告期間,自8月25日至10月23日,若各界沒有意見,會在發布後即日生效。

 

原文網址: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5916/266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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