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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林昱均 

KPMG安侯建業18日指出,房地合一2.0自今年7月上路後,營利事業參與建屋將分成兩種稅制,營利事業若為起造人如建商,其首次出售完工房地所得計入營所稅適用20%稅率,其虧損可抵減營所稅。

如果營利事業非起造人,像是企業以自有土地參與建商的合建分屋等則適用房地合一2.0稅制,雖然也適用20%稅率,虧損額度一律視為房地合一虧損,只能抵減房地合一所得且無法抵減營所稅,用途相對受限。

房地合一稅制自2016年實施,而房地合一2.0於今年7月1日上路後,營利事業買賣2016年後取得的不動產,全面比照個人課稅規定,按持有期間課徵差別稅率20~45%。

 

不過,房地合一2.0也提供營利事業特別規定。如果是營利事業營利事業參與建商的都更、危老重建、合建分屋、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等,則適用房地合一2.0條款的優惠稅率20%。

 

另外,營利事業為建商,也就是自行興建房屋後首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則屬於供給不動產市場生產性營業活動,因為是建商生產行為,我國視為營利事業所得適用營所稅率20%。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葉建郎指出,營利事業屬於起造人或非起造人這兩種方式都可適用20%稅率,但營利事業為起造人(建商)是適用營所稅制、非起造人則適用房地合一2.0稅制,兩種稅制關鍵差異在抵減額度用途。

葉建郎舉例,如果是建商蓋好房子後首次出售,其所得是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用按照房地合一稅制計算稅額,如果有虧損情況像建商賠本賣房,可抵減全年營所稅。

但如果營利事業非起造人,像是以自有土地參與開發等,其所得採房地合一分開計稅方式,賠本賣屋將被視為房地合一虧損額度,只能抵減當年度及後續十年的房地合一所得,不能抵減營所稅,相對來說抵減額度用途較受限。

 

原文網址:企業參與建屋 賠本抵稅有別 - 工商時報 (cte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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