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8 11:51中央社 台北28日電
房屋租賃新制明年元旦上路,內政部今天表示,未來不能再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拿租金扣繳綜合所得稅、押金不能超過2個月,違反規定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以往常有房東於房屋租賃契約中加註「房客不得報稅、不得遷入戶籍等條款」,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施明賜上午表示,為了避免「惡房東」、「惡房客」的消費糾紛事件,內政部今年6月23日公告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明年起房東應該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簽約。
依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除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不得約定稅賦轉嫁等,也明定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違約賠償金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施明賜指出,契約中對出租期間的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等,要由出租人或承租人負擔,在契約中都可勾選。
他表示,承租房屋的消費者,限租為住宅使用時,才有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的適用,如果是租房子販賣商品或辦公等營業用,則不適用這次新公告版本。
施明賜表示,由於國內出租房屋多以個人房東為主,推動初期會廣為宣傳及輔導,以避免房東觸法。如果房東沒有為符合新規定的契約內容,房客可以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或向地方政府地政局處加以檢舉,如果沒有改正,依規定最高可罰30萬元;如有消費糾紛,可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
他呼籲,民眾在簽訂租約前要一定要停、看、聽,儘量使用4大便利超商販售的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
原文網址:http://udn.com/news/story/6/219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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