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10日
記者田德財/報導
「凶宅」的定義是什麼?答案是建物曾發生凶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等非自然身故情事,即成為俗稱之「凶宅」,衡之我國民情,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凶宅,仍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理,對居住其內之住戶,易造成心理之負面影響,礙及生活品質,故凶宅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之接受度及買賣價格或出租收益,明顯低於相同地段、環境之標的,乃眾所周知之事(參酌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上易字第八○五號民事判決)
為減少消費紛爭 內政部函釋
為減少消費者紛爭,內政部九十七年七月的函釋九十二年公告修正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中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第十一項:「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凶宅的範圍如何計算?如果樓高十多層,路人從樓頂跳下,陳屍一樓中庭,這樣住在中間五樓的家算凶宅嗎?答案「不會」,因為樓頂和中庭都算是公共區域,並不算在產權的專有部分裡。換言之,十二樓也不是凶宅,因為就算在樓上,但樓頂依然是公共區域。
最近南部某豪宅地下室發生嚴重工安意外,造成二死三傷,對已購買預售屋的消費者而言,會不會擔心將來豪宅整棟變凶宅?依照目前法令關於凶宅的解釋,還是以發生在房屋的「專有部分」為主,也就是要在住宅內部(含陽台及雨遮),也有判決認為,這類意外死亡案,並非內政部函釋的他殺或自殺範圍,難以認定有經濟性價值減損。
「凶宅」定義,目前官方僅有內政部在民國九十七年的函釋有比較清楚的定義。簡單來說,就是在房屋買賣時,在賣方持有房屋期間,若屋內有他殺或自殺的死亡案件,或者從屋內跳樓死亡,就歸類在凶宅,不過,如果在屋內被砍,但陳屍屋外的話不算。若發生在工地,依據函釋,非自然死亡情形必須發生在房屋的「專有部分」,也就是要在自宅的室內範圍(含陽台及雨遮);如非自然死亡事件是發生在房屋建案的「共有部分」,例如大廳、中庭、停車場、走道、電梯間等,建案的房子就不能認定是凶宅。
倘若某人執意輕生,自十樓住家跳下,過程撞到五樓住家陽台,最終落在一樓公設死亡,這樣的狀態下,十樓就是凶宅、五樓只是過程所以不算數、一樓是公設所以沒有凶宅的問題。另一種情況自十樓住家跳下,直接掉落五樓住家陽台死亡,十樓與五樓就都會變成凶宅。那倘若掉落五樓陽台卻未死,到了醫院才往生,由於五樓非死亡地,所以就不算凶宅了。
凶宅交易價格 僅約市場5到7成
凶宅貶損經濟價值,依目前市場習俗與交易習慣,多數民眾對凶宅有所顧忌,因此,凶宅若被確認交易價格也僅約為市場正常價格的百分之五十到七十,低於市場行情。
原文網址:http://www.ksnews.com.tw/index.php/news/contents_page/0001483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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